两年或20,000公里内雅马哈三包
2013年4月1号开始,上海雅马哈销售的所有车型保修延长了
办理保修登记前的提示
1.提车前请仔细检查摩托车机体、外观、附件及其它地方是否有不完整、异常的地方。
2.确认自己是否随车获得《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特约维修站通讯录》资料,如缺少请立即向经销商索取。
3.在仔细阅读《保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必要说明资料后,请尽快到特约维修站办理保修手续。
三 包 细 则 您购买的本公司产品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及本细则给予保证。
一、三包的期限和范围
1."三包"的基本期限:购入日(购车发票记载日)起2年或20000公里以内(高于国家1年或6000公里保修规定,两者超过任一项均视为超保修期)
2."三包"的基本范围:构成整车的纯正零件(易耗类零件参照三包保修范围(四)实施。
3.易耗类零件的"三包":仅限制品本身品质不良,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不属于"三包"范围。
二、敬请您遵守的事项
为了您用车的安全舒适,作为顾客,您要正确使用,并要进行点检和调试。请您遵守以下事项。未遵守时,将会不予保证,因此敬请理解支持。
1.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方法正确使用。
2.进行日常检查(检查项目参考《保修手册》中的《保养表》和《使用说明书》相关说明)。
3.按时进行法规及本公司指定的检修。
4.依照法规及本公司的要求,在特约维修站定期更换指定的零件和油脂类。
5.保存检修记录,以证明确实在特约维修站进行了法规和指定的定期检查和调试。
三、下列情况不予保证
1.自购车之日起2年或20000公里以上(时间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待修时间;里程以累积更换前后的里程表显示数据为准)。
2.非特约维修站拆动或修理造成的损坏。
3.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4.涂改"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5.因长期使用而发生的自然变化或磨损所导致的车况不佳(如涂装面、电镀面的自然褪色、消耗品的劣化等)
6.属于正常机车性能所感觉的现象(声音、振动等)
7.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8.因烟熏、药品、鸟粪、化学品腐蚀、环境(海、酸碱)等造成损坏的。
9.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超出本公司所规定的规格限度(限载人数、最大载重量、发动机转速及其它等)而造成损坏的。
10.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改造以及未经本公司认可的改装(私自改装发动机、安装其它物品、变更车高、增减照明器及防盗器等)造成损坏的。
11.参加摩托车比赛、技术性表演等过度使用,以及用于一般该类车辆不能行驶之路况下,而造成损坏的。
12.未使用本公司指定的汽油而导致损坏的。
13.在新车磨合期内长时间高速行驶,或用于驾驶培训而导致损坏的。
14.不使用本公司指定的纯正零件及油脂类(机油、刹车液等)、或因用量不当、未定期更换等造成损坏的。
15.因操作失误、摔倒、碰撞等造成损坏的。
16.未遵守"敬请您遵守的事项"而造成车况不良的。
四、"三包"范围
1、不能三包的零件:油类、电解液、冷却液、制动液、随车赠品、随车工具、塑料橡胶类制品、空气滤清器芯、机油滤清器芯、汽油过滤网、保险丝、紧固件、垫片、火花塞、灯泡、内外胎及其它易损易耗类零件(火花塞、灯泡、内外胎如属产品自身品质情况,可延长到6个月或6000公里期限,两者超过任一项均视为超保修期)。
2、6个月或6000公里内可"三包"索赔的零件(两者超过任一项均视为超保修期)
前后制动盘或蹄块、座垫、驱动链轮、传动链条、离合器片、离合器摩擦片、蓄电池、油封类。 3、1年或12000公里内可"三包"索赔的零件(两者超过任一项均视为超保修期)
喇叭、电器开关及按钮、火花塞帽、启动电机、整流器、继电器、CDI、点火线圈、仪表、前大灯、转向灯、传动皮带、前后轮、后视镜、各类拉索及软轴、速度计齿轮、后摇架衬套、前后减震组合、轴承、消音器。
4、2年或20000公里内可"三包"索赔的零件(两者超过任一项均视为超保修期)
除上述零件以外的所有零件。
五、"三包"补充说明
1.所有的零件必须是在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保养并且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方可"三包"索赔。
2.消音器的索赔故障仅限于"消音器本身异响及排气管锈穿"。
3.离合器片及离合器摩擦片因自行调节使离合器间隙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离合器烧蚀不予以索赔。
4.后视镜的镜面破裂及表面划伤等故障不予以索赔。
5.火花塞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污损及过度烧蚀不予以索赔。
6.塑料及橡胶制品的索赔仅限于"材质自然劣化而产生的龟裂现象"。
7.内/外胎因路面原因而导致其划裂、钉穿等故障不予以索赔。
8.传动皮带、传动链条及链轮的正常磨损及拉长现象不予以索赔。
9.因正常保养而导致的密封圈(垫)的更换/损坏不予以索赔。
10.蓄电池因未进行正常保养、加液不当(少加、多加或免维护蓄电池再加液等)、充电不足(长期存放、较少行驶等)、过度放电(安装额外用电器等)、过度充电、极端低温使用等导致的电瓶不良或损坏等情况不予以索赔。
11.鞍座的非自然破裂不予以索赔。
12.因未正常保养而导致各类拉索及软轴的异常磨损/断裂不予以索赔。
六、下列费用不予保证
1.油脂/液类等补充或更换的费用。
2.检查、清洗、保养等费用。
3.因修车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补偿(如:电话费、传真费、运送费、误工补偿、营业损失等)。
4.不在本公司认定的特约维修站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七、保修的生效
用户在保修证上填完每一项内容后经本公司承认之特约维修站和经销商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保证的受理方法
当用户车辆需要"三包"时,请出示购车发票和有效保修证。
九、保修的地域范围
本手册内容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本公司摩托车。因此若携带本公司摩托车前往海外时,本手册的内容将不再适用。
注:本公司拥有上述细则的最终解释权。